河南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5984号之二
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民众街道沙仔行政村8号(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厂房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142518Q。
法定代表人:张乐华。
被告:河南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金铺镇人民政府司法所一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6347074C。
法定代表人:雷向阳。
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计852元,诉讼保全费781元,合计1633元(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文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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