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25执保70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河南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6347074C,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白桥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雷向阳。
(2020)豫1425民初5689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正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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