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启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8733号 原告:广州启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坭紫村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J40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河南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金铺镇人民政府司法所一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634707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启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鑫公司)与被告***、河南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启鑫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租赁款209616.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为主营业务的公司。2020年被告为建设民众镇下浪水闸重建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赁钢板桩,且被告以水润公司的名义和原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时间(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4月15日)、租赁物的交付方式及租金给付等相关条款。2021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一份,显示该租赁合同租赁款共计815408.27元。水润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押金20000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租赁款,截至2022年7月22日仍拖欠409616.27元租赁款。2022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22年8月15日前还款100000元,2022年9月20日之前付清所有款项。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支付租赁款200000元,仍拖欠209616.27元租赁款未支付。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与水润公司已经建立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与水润公司系挂靠关系,***为该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的实际相对人。综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水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建筑施工周转用钢板桩租赁合同》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双方关于本案管辖法院没有协商一致,按约定应当由甲方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水润公司(承租方,甲方)与启鑫公司(出租方,乙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周转用钢板桩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法院起诉”,可知原被告双方对管辖法院已经明确约定,且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水润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应属有效。水润公司所在地为河南省汝南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水润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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