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蒲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蒲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27民初2102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10月10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告***,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
被告河南蒲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胜杰,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蒲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纪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