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蒲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韦某某与刘某某、河南蒲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7民初2102号 原告韦某某,男,汉族,1952年10月10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 被告河南蒲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河南蒲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韦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纪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