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753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胜利西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01208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工贸东路恒兴苑小区南前排西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3833296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2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丘市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