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民初2036号
原告: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韩治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
法定代表人:**领。
原告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姗姗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