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38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1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法定代表人:韩治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25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有新的证据证明上河公司提供的证据是故意混淆事实,还有单方制造的虚假证据。本案涉及的主要人员“***”能够出庭接受质证,证明案件实情。案涉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安装质量达优,现场实际安装工程量为4800平米。该工程的验收材料及结算材料,还有业主入住情况材料,工程拨款审批凭证,均在上河公司处存放。原审中***请求法庭收集,法庭也要求上河公司在规定时间提交,可是上河公司拒不提交,上河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起诉时,列***为第三人,立案庭法官要求去掉,开庭时法庭也没有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是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没有参加。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的诉讼请求,显然不当,二审法院没做细致调查,维持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上河公司辩称,***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与转让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提供的《借条》等相关证据均系伪造,***并不存在真正的出借行为,也没有将73000元交付给***,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可证明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的庭审陈述中也存在相互矛盾,无法说清***到底欠谁钱,到底又是谁跟着***干活的问题。***的证据相互矛盾。一是《借条》上的金额是借款73000元,而《债权转让协议》上的金额却是借款80000元,数额相互矛盾。二是《借条》上显示借款用途是用于在上河公司包工程的垫资,时间是2015年6月20日;而***与上河公司签订《塑钢门窗安装合同》的时间是2015年8月27日。既然合同都不存在,哪来的垫资。综上,***不但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互矛盾,而且还伪造证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上河公司就“清华大溪地”项目门窗安装工程签订有数份合同,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的日期为2017年1月24日的工程款审批凭证单,可以证明案涉工程清华大溪地32#、36#楼门窗安装工作的工程量是4800平方米,扣除10%的预留款9504元,下余应支付***的价款为95040元***将其中73000元债权本息及违约金全部转让给***,通知了上河公司,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河公司所主张的于2017年1月24日之前向***支付的款项及罚款,是否与本案所涉工程量有关,应由上和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 综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