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1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韩治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0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金 悦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