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1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韩治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0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金 悦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