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竞。
被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
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郑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行赔初9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698308.1元及利息,执行费95098元。
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豫行赔申22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裁定中止(2018)豫01行赔初9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执行。经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豫行赔再13号行政赔偿裁定,撤销本院(2018)豫01行赔初9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案。2020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9)豫01行赔初135号行政赔偿裁定书,驳回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豫行赔终50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述,维持本院(2019)豫01行赔初135号行政赔偿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行赔初9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