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03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刘前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军,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南路与张巡路交汇处路东。
法定代表人:蔡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2单元2210号。
法定代表人:赵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终4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百福
审判员  辛季涛
审判员  王一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