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10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汝州医缘堂医院,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医缘堂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民终3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汝州医缘堂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汝州医缘堂医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内的存款账户:16×××25,限额7748207.63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红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