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泾渭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7228613987。
法定代表人:耿进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00793679。
法定代表人:王机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6186.87元,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17执167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文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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