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民初4738号
原告: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42R95L。
法定代表人:郭燕芳,女,汉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占毛,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尚庄乡郭营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6512207794,系公司员工。
被告:汝州市医缘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00793679。
法定代表人:王机敏,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莲,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汝州市医缘堂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在医缘堂医院医养结合项目拖欠原告防水工程款810000元(含工人工资)、原告交的工程质量保证金30000元;依法判令2018年2月1日至今工程款年利率30%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汝州市医缘堂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主要被告之一,经本院查证后,被告实为河南医缘堂实业有限公司,故原告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