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1978号
原告:河南省元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42R95L。
法定代表人:郭燕芳,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占毛,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00793679。
法定代表人:王机敏,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莲,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满意,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
原告河南省元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满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元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元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00元,由河南省元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伊晓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