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82执40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郭国胜,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00793679。
法定代表人:王机敏,男,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国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82民初7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豫04民终3589号民事判决中享有债权,执行案号为(2021)豫0482执106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豫04民终3589号民事判决中享有的债权予以冻结,执行案号为(2021)豫0482执1067号,限额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