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1民初4550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2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3800048Y。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孔明路建业凯旋广场20号楼916。
被告:**,男,40岁左右,汉族,系南召县乔端镇建设项目施工负责人。
被告:***,男,40岁左右,汉族,系南召县乔端镇建设项目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明示,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