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1执9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生,任董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南召县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祥,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军义,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1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召县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1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南召县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履行191.731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南召县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南召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召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南召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
2、被执行人南召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南召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南召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旅游景区一处正在开发,财产无产权证书,蓄水大坝不能处置。
四、对被执行人南召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五、对被执行人南召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祥司法拘留三十日。
六、已发布悬赏公告对南召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
七、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郑州市龙翔花园小区、西邻春锦路南临建设西路(4-103)、一拖二、建筑面积258.28平方米,上下两层,以人民币400万元代为履行本案与另案判决款项,因该房产不具备网签备案,本院已于2019年11月7日查封。
2019年11月26日将调查结果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军义进行了反馈,并将终本后的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法院调查结果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321执9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召县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豪
审判员 杨雪营
审判员 崔乃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行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