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81民初807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6日,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3800048Y。
法定代表人:***。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4年1月,原告借用被告资质实际施工邓州市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工程第四标段,双方约定工程款到位后,被告扣留部分管理费后,将余款及时转入原告账户。后经双方结算,自2015年11月6日至2020年1月23日被告收到财政拨款共计4904339.9元,扣除管理费、成本费共计113641元后,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数额为4790698.9元,但被告仅支付了4490473元,余款300225.9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协议在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省荣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