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东路如意广场1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审被告:全乐,男,回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上诉人河南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1302民初8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1302民初875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虽与上诉人之间无施工合同关系,但双方亦从未就被上诉人诉称的工程款项存在代收或代付达成合意,且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被上诉人的工程款项是否属实需要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类案件管辖法院,由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故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工程款项的情况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依据规定,该案应由南阳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即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获得利益,致使他人遭受损失。本案原告以被告收取了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致使原告利益受损为由提起本诉,其诉称内容符合不当得利的基本构成,故本案应按照不当得利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南阳市宛城区,故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卫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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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