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执恢60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被执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166699878692012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29.1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