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03民初4730号
原告田新胜,男,汉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白爱敏、郭崇阳。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
法定代表人高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田新胜与被告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新胜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新胜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新胜撤回起诉。
诉讼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田新胜负担。
审判员  夏喜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铭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