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6民初515号
原告: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豫英路10号1号楼5层99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18号院504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洲,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冰辉,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原因,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原告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负担。
审判员  徐丽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鲜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