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3财保100号
申请人: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阳市万达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市万达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57,01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南阳市万达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南阳市万达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南阳分行;账号:412001201018010172488)。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市万达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7,011.5元(户名:南阳市万达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南阳分行;账号:41200120101801017248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狄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