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17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豫英路10号1号楼5层99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5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