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4民初6594号
原告: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晨光家园306号楼7层701内7016室。
法定代表人:丁忠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昌,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英路10号1号楼5层99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董事长。
原告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铭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文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