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万荣县全生仿古建材运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9民初49号

申请人:河南天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孙磊,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万荣县全生仿古建材运销有限公司。住址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通化镇六毋村巷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河南天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荣县全生仿古建材运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天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荣县全生仿古建材运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下40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万荣县全生仿古建材运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下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申请人河南天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文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