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21执2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丰县水湖镇皖中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方式的查询,除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070元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斌
审判员 谈龙双
审判员 郑玉龙
书记员 马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