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终2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上诉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7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