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终2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7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