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3民初120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茶店市场路9号。
法人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