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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3民初120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茶店市场路9号。 法人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