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81执98号
被执行人: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晋城市隆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康乐东街丹河花园****。
被执行人***,女,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康乐东街丹河花园****。
被执行人**太,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高平市泫氏东街新东3巷**。
被执行人***,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高平市泫氏东街新东3巷**
被执行人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晋城市隆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与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晋058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晋城市隆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晋城市隆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