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民申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友谊街**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长治市大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兴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十分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友谊街**号。
负责人:王文强,任经理。
再审申请人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治市大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平市人民法院(2018)晋058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庞润花
审 判 员 崔胜利
审 判 员 张沁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向军
书 记 员 郭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