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成门窗有限公司

河南众成门窗有限公司、新乡市圣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6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众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东杨工业区新安江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932149998。
法定代表人:冯勇前,任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新乡市圣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南浦区张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9708657E。
法定代表人:崔巍,任董事长职务。
河南众成门窗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圣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民终2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982010.96元及利息。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19)豫0726执1998号,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在受理该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已将其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结的财产。
四、现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成交价1605000元拍卖,并将其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五、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齐   献   学
审判员 王志勇审判员王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治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