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成门窗有限公司

州凯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众成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1597号
原告:郑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1号楼22层2206号。
法定代表人:孙友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交和接收相关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有权提起反诉、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菀莹,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交和接收相关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有权提起反诉、上诉。
被告:河南众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东杨工业区新安江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冯勇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成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众成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双方已自行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1532元,由郑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世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