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豫0922民初2225号
原告: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工业园区清河路与纬八路交汇口东300米路南,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9623508M。
法定代表人:李开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杰,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任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兴业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路南,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0UYK67A。
法定代表人:任宗原,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双方清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但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濮阳市任氏玻璃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分期支付,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
二、如被告濮阳市任氏玻璃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原告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00元、利率月息2分,自2017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并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先行支付部分优先冲抵利息;
三、就本案,原告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任氏玻璃有限公司互无其他纠纷;
四、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濮阳市任氏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军景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