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5716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清河头乡清河路与纬八路交汇口东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9623508M。
法定代表人:李开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忠伟
审判员  聂泠雪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申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