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9354号
原告: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清河路与纬八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9623508M。
法定代表人:彭红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郭亚杰、张金惠,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地税大厦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2182537F。
负责人:傅中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平,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美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马晨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