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8民初533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04月0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濮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诉被告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鑫澳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薛利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XX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