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1民初142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梅霞,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乾坤,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慈航路裕鸿世界港4号楼B座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50859673W。
法定代表人:李红中。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2020年8月26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不违反相关法侓规定,对原告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为1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