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2民初4381号
原告: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慈航路裕鸿世界港4号楼B座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峰,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军,安阳市总工会指派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卢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