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3民初5328号
原告:周口市富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3967564603;
法定代表人:王凤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从峰,该公司财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50859673W;
法定代表人:李红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俊志,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周口市富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805570.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被告在承建周口丰泽园1号楼期间先后从原告处购买各种型号的混凝土3434.61方,总价款1973743.2元,累计付款1220000元,尚欠805570.95元,经多次追要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周口市富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05570.95元,定于2021年10月29日前支付200000元、2021年11月29日前支付200000元、2021年12月29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货款205570.95元于2022年1月29日前付清。如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854元,减半收取5927元,由被告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桂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