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02民初1426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3日生,汉族。

被告:**,男,1985年2月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晋城市佰晟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焦某。

原告**诉被告**、山西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市佰晟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请求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名称书写错误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晋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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