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5民终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
原审被告:山西兰花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黄**街北端、新市西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慈航路裕鸿世界港。
法定代表人:李某2,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山西兰花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3)晋0502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上诉人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