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亚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03民初8114号
原告:信阳亚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军民路丰华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保,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25室。
法定代表人:于东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庆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阳亚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2020年5月14日,原告信阳亚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协商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亚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信阳亚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47元,由原告信阳亚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