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872号
申请人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28号楼14层137号。
法定代表人黄艳敏。
被申请人郑州飞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裕华美欣5号楼2单元1701。
法定代表人袁珂。
被申请人袁珂,男,汉族,1991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25室。
法定代表人于东海。
被申请人刘鹏,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河南水投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杨金路交汇口东三公里路南聚方科技园C栋7层701户。
法定代表人聂荣星。
申请人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48744.0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飞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珂、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鹏、河南水投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48744.01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时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