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市德田工贸有限公司、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521民初264号
原告:晋城市德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
法定代表人:单光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XXX大道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于东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
原告晋城市德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2022年3月28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德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连眺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