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新法与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民初1469号
原告:李新法,男,汉族,1955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平,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霖,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65XJB8R,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唐庄乡中心社区B区六号楼一单元五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范军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新法与被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原告李新法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法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法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李新法负担。
审判员  杨海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