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执异2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泽州县大东沟镇贺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泽州县。
法定代表人:赵杰,任党支部书记兼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泽鑫,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东海,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志国,男,1985年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埔)与被执行人泽州县大东沟镇贺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贺坡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晋05执3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贺坡村委在泽州县大东沟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存款1560639.73元。贺坡村委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贺坡村委称:异议人被扣划的资金属于已明确用途的专项资金,分为两部分:(1)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的专项资金。根据2021年4月6日《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住建局关于下达2020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中史补助资金的通知》(晋市财经[2021]22号)可知:该资金为中央、省、市对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的专项资金。文件明确要求该项资金由市级专项拨付各有关县(市、区)国库,由各县(市、区)财政和住建部门按有关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同时要求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2)省道陵沁线西上庄至西河段公路K11+500-K15+300(泽州县东沟镇)征地拆迁补偿费专项资金。根据2017年3月21日,省道陵沁线西上庄至西河段公路建设管理处(甲方)、晋城市公路建设协调领导组(乙方)和泽州县东沟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省道陵沁线西上庄至西河段公路K11+500—K15+300(泽州县东沟镇)征地拆迁补偿费承包合同书》可知,该资金为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费专项资金,须依法建账、专款专用。根据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专项资金是明确了用途的资金,下拨机关明确了使用方向,不是异议人的自我资金或收益,不是异议人的自我财产或资产,不在被执行资产的法定范围内。人民法院在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为此,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特提出异议申请:(1)请依法撤销(2021)晋05执3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对被扣划的异议人在泽州县大东沟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账户(开户行: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大东沟支行;账号:***********)中属于专项资金的1560639.73元予以划拔回转。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埔称,被扣划的被答辩人传统村落保护资金与本案工程款系同一性质款项,人民法院执行该款项于法有据。首先,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答辩人与泽州县大东沟镇贺坡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工程名称为贺坡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工程,资金来源为国家拨付。其次,被答辩人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的事实理由部分也认可法院扣划的资金为传统村落保护资金。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资金为不得冻结的专项资金,被答辩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没有任何依据。贺坡村委的异议申请没有任何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河南国埔与贺坡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国埔与贺坡村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河南国埔承包贺坡村委的贺坡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贺坡村委欠付河南国埔部分工程款。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晋仲调字220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河南国埔申请,本院对该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1)晋05执359号之二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贺坡村委在泽州县大东沟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存款1560639.73元。
另查明,2017年3月21日,省道陵沁县西上庄至西河段公路建设管理处(甲方)、晋城市公路建设协调领导组(乙方)与泽州县东沟镇人民政府(丙方)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丙方负责相关征地拆迁及协调工作,其中涉及贺坡村委的补偿为:青苗补偿费86249元、土地补偿费4964989元以及附着物补偿费1116133元。
2021年4月6日,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下达2020年传统村落连片集中保护利用示范市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其中分配给贺坡村委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补助资金400万元。2022年4月18日,该400万元汇入泽州县大东沟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通知载明:资金使用范围为“用于以价值特色挖掘、传统建筑改造修复、人居环境提升、农房建筑风貌整治、传统工匠队伍培训、特色产业培育、数字博物馆建设等方面”;“各县(市、区)住建部门、项目实施主体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确保补助资金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本院认为,第一,贺坡村委在泽州县大东沟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账户并非专用账户,无法确认扣划账户内的资金全部来自于专项资金。第二,贺坡村委提交的《承包合同书》中涉及的补偿款发生于2017年,贺坡村委也未提供证据该补偿款汇入账户及时间等情况,主张本案扣划该资金证据不足。第三,依据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下达2020年传统村落连片集中保护利用示范市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贺坡村委分配的400万元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补助资金,但从文件内容来看,该笔资金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即可,本案工程款系河南国埔承包贺坡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工程产生,与文件中的资金使用范围一致,贺坡村委以此主张不应扣划其账户资金,依据不足。
综上,异议人贺坡村委的异议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泽州县大东沟镇贺坡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永刚
审 判 员 王灵丽
审 判 员 李 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焦星星
书 记 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