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191民初26603号
原告河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6号多之彩市场1号楼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6GJ31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西段899号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7229498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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